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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发布恩阳“1.22”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多人被立案调查
2025年06月15日 14:40 来源:中新网四川 编辑:祝欢

  中新网四川新闻6月15日电 (苗志勇)近日,四川省巴中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发布了恩阳区“1.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8人受伤,38辆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718万元,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肇事货车存在非法改装、违规通过检验和严重超限超载等情况。肇事货车制动失效、驾驶人蒋某某临危处置不当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已有6名相关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报告称:2025年1月22日10时34分许,驾驶人蒋某某驾驶牌照号川S71311重型自卸货车(装载53880kg沥青混凝土)从位于巴州区的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沥青拌合站出发,沿国道G244线往恩阳区义阳山南路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工地方向行驶。11时28分许行驶至G244线1283km+400m处(进入恩阳区2.5km)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川Y12U22号小型普通客车后,继续向前行驶620米,与前方行驶及等候交通信号灯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川Y890D3小型面包车等车辆先后发生碰撞,造成小型面包车内4人当场死亡,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上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8人受伤,38辆车受损。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18万元。

  事发后,巴中市立即启动春运期间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事故处置工作专班,下设医疗救治、事故调查、善后处置、信息、综合协调、社会稳定6个工作组,分线开展处置工作。市委、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公安、交警、交通、医疗救护、应急、消防等开展紧急救援,伤者第一时间送医院进行救治。截至4月27日,17名受伤人员已痊愈出院,1人继续住院治疗,生命体征平稳。事故赔偿金已全部支付到位,家属情绪稳定。受损车辆已依法依规按程序理赔。

  经查,肇事货车川S71311属重型自卸货车,由赖某某于2015年4月购买,车辆挂靠在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4月,赖某某以18万元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万某某。万某某于2018年在一临时电焊摊点加装20厘米高栏板,2023年2月,万某某购买改装材料重新加装了高栏板。2024年3月,蒋某某(本次交通事故肇事货车驾驶人)以4万元价格从万某某处购买了该车,车辆仍挂靠在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每年缴纳挂靠费4000元。

  2024年3月18日,蒋某某将该车开到巴中龙兴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该检测公司引车员郑某某接待并告知其车辆无反光纸、反光板及放大号,且加装的蓬杆、高栏板需要拆除。蒋某某在缴费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收费员何某某告知检测费用为850元,因车辆外观不合格需额外支付车辆外观整改费用。后经双方协商,蒋某某支付1000元,并约定由检测公司对面个体电焊工李某某拆卸蓬杆、高栏板,待车辆检验合格后再将蓬杆、高栏板加装到车上。当日,李某某将货车蓬杆和高栏板拆卸后,何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支付费用200元人民币。随后,郑某某将车辆开入检测站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外检员上传车辆钢板弹簧检测图片不规范,导致该非法改装车辆通过了年审。次日,郑某某将车开到李某某工棚旁,李某某将拆除的篷布、篷杆和高栏板重新安装上车。

  2025年1月20日,蒋某某经车友郭某介绍,在巴中熙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下向恩阳城区义阳山路南段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运输沥青混凝土,1月20日至1月21日共运输4车沥青混凝土。1月22日凌晨6时许,蒋某某到达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沥青拌合站排队等待载货,10时34分许,蒋某某驾车装载沥青混凝土从拌合站出发,往恩阳城区方向行驶,直至发生事故。蒋某某连续驾驶时间未超过4小时,排除疲劳驾驶。

  公安交警责任认定:蒋某某驾驶严重超过核载质量,车辆部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临危处置不当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驾驶人及其他当事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报告称,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为:运输企业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名下运输车辆管理流于形式,未开展实质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对肇事车辆按期进行二级维护、保养,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车辆非法改装、驾驶员超载运输行为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巴中市公路建设公司货运源头装载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虽过磅计重但超载后仍自由出入场站,未落实货运源头装载管控企业主体责任;巴中市恩阳区、巴州区、达州市高新区管理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举一反三不够,相关行业部门未形成有效监管。

  在报告中,调查组还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下相关人员:

  蒋某某,肇事货车驾驶人。驾驶严重超限超载、制动性能状况不良的货车行驶至长下坡路段时,车辆制动失效,临危处置不当,造成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伍某某,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管理经费,企业安全管理混乱,长期未对挂靠车辆进行有效安全监管,外地经营的挂靠车辆长期处于失管状态;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培训率长期较低,车辆安全隐患治理不落实,未对蒋某某驾驶的川 S71311号重型自卸货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发现肇事车辆非法改拼装、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段某某,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企业规章制度,开展有效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企业所属车辆违法改装行为视而不见,只排查记录没有改装行为的车辆,对驾驶员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率长期较低,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管理经费。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王某某,中共党员,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科科长。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致使车辆违法改装情况长期存在,未按要求开展入职教育和在岗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率长期较低。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张某,中共党员,巴中熙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设置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明知驾驶员使用非法改拼装车辆、长期超限超载运输不管理、不制止,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承接项目。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李某某,个体电焊工,在巴中龙兴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面有偿为非法改装货车车主提供检前拆卸篷杆、高栏板,检后安装篷杆、高栏板的业务,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郑某某,巴中龙兴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引导员,利用第三方通过临时拆卸高栏板的方式规避检验,通过检验后又将车辆恢复到非法改装状态,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与个体电焊工李某某共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何某某,巴中龙兴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第三方通过临时拆卸高栏板的方式规避检验,并支付拆卸、安装费用,导致非法改装车辆违规通过检验,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与个体电焊工李某某共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已移交市纪委监委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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