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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阻执行 自食其果负刑责
2026年01月21日 15:46 来源:中新网四川 编辑:尧欣雨

  中新网四川新闻1月21日电(吴平华 吴茂琴)近日,简阳法院审结一起试图通过虚假诉讼阻碍法院生效判决执行的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及案外人的刑事责任。

  罗某甲以其单独所有的某某路32号4层、5-7层、36号1楼的房产为罗某乙、彭某在银行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罗某乙、彭某未偿还借款,银行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罗某乙、彭某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罗某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对罗某甲提供的上述担保房产折价、变卖、拍卖处置价款在判决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罗某甲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并在涉案房产处张贴执行公告向罗某甲告知了权利义务。

  罗某甲、杨某明知涉案房产将被法院司法拍卖,仍虚构罗某甲向杨某借款十万元,罗某甲以某某路32号第6、7层房屋十年使用权作抵押担保的事实,并由罗某甲伪造《借款协议》《借条》,由杨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持续阻碍法院的执行程序。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中发现该案系虚假诉讼,遂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因罗某甲、杨某通过虚假诉讼方式阻碍执行,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暂时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向公安机关移送二人的犯罪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

  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后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被告人杨某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妨害执行,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系共同犯罪。

  鉴于罗某甲、杨某均已年满七十周岁,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判决杨某、罗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并适用缓刑。判决作出后,二被告人服判息诉,现已移送执行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法律赋予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旨在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该权利不应被滥用成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段。该案中,罗某甲、杨某为阻碍法院对已生效判决的执行,合谋虚构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伪造关键证据,由杨某作为案外人提出异议。

  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进行实体审理,深入核查了所谓“租赁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与证据真实性,戳穿了二被告人欲通过虚假诉讼方式阻碍法院执行程序的图谋,对其依法惩处,充分展现了司法机关在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方面的协同配合,彰显了通过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与刑事追诉程序有序衔接,共同构建“切实解决执行难”综合治理格局的效能。

  审判法官提醒:所有诉讼参与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任何企图通过虚假异议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不仅无法达到目的,还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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