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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法院审结一起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6年03月31日 11:29 来源:中新网四川 编辑:尧欣雨

  中新网四川新闻3月31日电 (代红)近日,泸州泸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安装“空飘气球”引发的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对各方责任作出了划分。案件判决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据介绍,2024年2月,陶家四兄弟为母亲筹备八十大寿,为增添喜庆气氛,通过亲友联系到长期从事空飘气球安装的徐某。徐某在未取得《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经营资格情况下,安排工人将多个高约7米的空飘气球(结构为氢气球、金属杆、承重石条、金属十字底座)安装在寿宴地点附近。其中两个空飘被安装在鱼塘边,而一条10千伏的高压线正从鱼塘旁的公路横穿而过。

  安装完毕后,徐某未安排人员现场守护便自行离开。当日下午,寿星的儿子陶某高发现一个空飘不稳,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徒手去扶,不幸触碰到空飘的金属部件,遭高压电击,导致左上肢截肢(构成五级伤残)等严重伤害,产生巨额医疗费用。

  事故发生后,陶某高将安装人徐某、印有空飘广告字样的“泸县某广告公司”及高压线运营管理方“泸州某电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定,涉案电压达1万伏,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本案案由为高度危险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高压电经营者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否则应承担责任。

  结合案件事实,法院对各方责任作出清晰认定与划分:泸州某电力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经营者,依法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其所架线路符合国家标准,且在事发区域设置了“禁止在高压线下钓鱼”的警示标志,已尽到部分安全警示义务;安装者徐某存在多项重大过错,其无证经营空飘气球业务、雇佣无资质人员,在明知现场有高压线的情况下仍违规安装,且安装后未安排专人现场守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原告陶某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熟悉当地环境,在现场有防护网和警示标识的情况下,仍主动跨过护栏接触空飘,将自身置于高度危险中,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涉事的泸县某广告公司经查与徐某的个人安装业务无任何关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陶某高自行承担30%的责任,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约60万元,泸州某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约24万元。

  法官提醒:“高压”即“高危”,经营者安全之责重如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从事高空、高压、高速运输等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负有最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必须持续排查隐患,设立醒目警示,采取充分防护措施,否则一旦造成损害,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种行业必须“持证上岗、规范操作”。施放系留气球(空飘)并非小事,国家及地方均有严格的资质和安全操作规范。从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资格,作业时确保系留牢固,并安排专人现场全程守护。消费者在选择此类服务时,务必查验对方资质,切勿因图便宜或省事而选择“游击队”,埋下安全隐患。

  公民个人是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面对高压线、深水区、施工工地等明显危险源,务必心存敬畏,保持安全距离。切勿心存侥幸,忽视安全警示标志,更不应徒手处置自己不了解的专业问题。发现异常,应第一时间联系相关管理单位或专业人员处理。

  生命健康权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无论是危险源的经营者、特种作业的从业者,还是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将安全规范牢记于心、践行于行。莫让一次违规操作、一丝侥幸心理,换来一生的痛苦与悔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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