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3-23元……”8月7日,成都市人社局等4部门联合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就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要求各区(市)县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根据通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据了解,高温津贴标准此前为每人每天12-18元;新标准从8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当为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高温天气以成都市气象台或各区(市)县气象台发布的气温为准。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高温津贴是对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是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劳动者权益,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强制性津贴;存在高温作业以及在高温天气期间被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作业的劳动者,均应享受高温津贴。同时,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如用人单位不依法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到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反映。
记者 刘飞
(来源:成都日报锦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