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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实施意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构建三层环绕的社会救助体系
2021年02月04日 11:12 来源:四川日报 编辑:曹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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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层

  通过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

  第二层

  通过专项社会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权益

  第三层

  通过关爱帮扶特殊困难群体,进一步加强对困难群众中的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保障

  何长远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

  为推动形成健康可持续的社会救助长效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在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方面的方向路径载体,解决好社会救助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让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更有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力争到2022年,形成分层分类、城乡统筹、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的社会救助体系;到2025年,形成更加统筹有效、梯度有序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供更加丰富多元、水平适度、规范透明、包含温度的社会救助服务;到2035年,实现全省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亮点:三层体系描绘全省社会救助制度图谱

  《实施意见》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基础上,重点设计了我省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路径,提出着力构建三层环绕的社会救助体系。第一层,通过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第二层,通过专项社会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权益。第三层,通过关爱帮扶特殊困难群体,进一步加强对困难群众中的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保障。

  具体看,《实施意见》明确了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积极开展救助对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疾病应急救助,优化办理流程,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加强困难残疾人关爱帮扶,探索建立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做好困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完善困难残疾人教育培训、就业促进等政策。

  改革方面,《实施意见》围绕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从数字化、便民化、规范化三个方面着手,着力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为群众办事提供更多选择和便利。全省将推动建立“一网通办”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为群众在线办理救助事项提供一站式服务;通过在乡镇(街道)配置服务终端,提供线下办理服务。推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比对核查,既减轻申请救助对象提交资料负担,也推动对象认定更加精准。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将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该举措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我省开展集中走访救助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保障:配足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

  在社会救助衔接乡村振兴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完善保障举措,完善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等认定办法,完善对急难型、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措施,为困难群众提供相适应的救助服务。拓展保障范围,进一步明确低保“单人户”政策要求。将特困人员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岁延长至18周岁。鼓励特困老年人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为其他救助对象中的老年人提供低偿的集中托养服务。留足保障过渡期,对已脱贫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可给予一定时间的减退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后退出低保。

  针对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规模扩大、社会救助对象相应集中等新情况,《实施意见》提出采取多种方式配足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进一步加强基层服务能力建设。同时,加强工作监督和追责问责,明确了适用于“三个区分开来”的具体情形,激励各级社会救助干部敢于担当、主动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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