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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公积金也可按月提取,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2021年09月03日 09:01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曹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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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线 王型芳

  9月2日,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省级公积金中心”)在官方微信账号发文表示,省级公积金中心将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相关文件执行,其中在提取新政中,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频次、提取材料都有所调整,也都将于今年10月8日正式实施。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微截图

  购房提取条件有变

  重新修订购房提取主体,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租赁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增购房提取房屋套数限制条件,职工近五年内已办理两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业务,或当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产权的,不得再申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业务。

  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首付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

  支持同城化区域购房提取,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

  购房提取频次调整

  购房提取(包括一次性购房、首付提取)、贷款提前结清后的还贷提取为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申请按月提取。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可提取一次。

  职工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冲还贷业务或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定额提取业务。

  取消了部分提取证明材料

  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购房提取公积金(包括一次性购房、首付提取)不再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不再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租房提取公积金不再提供成都市行政区域无房证明。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公积金不再提供电梯竣工验收报告,退休提取公积金不再提供退休证等证明材料。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公积金不再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第一顺序继承人提取死亡职工公积金时,不再提供确定其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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