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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租房甲醛超标 租户单方解除合同被支持
2021年03月30日 09:37 来源:成都日报 编辑:曹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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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房,一直是“打工人”热切关注的话题。租了房,遇到甲醛超标怎么办?是忍受还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日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颇受关注的租赁案件,经过维权,租房人终于全部拿回了租金。

  案例:

  出租房甲醛超标引纠纷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该公司将位于高新区某地房屋出租给吴某某,并约定了租期、租金、押金、支付方式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吴某某因房间有异味,委托四川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其主卧、衣帽间甲醛含量均高于标准值,且衣帽间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也高于标准值,判定为不合格。为此,吴某某多次与某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交涉,但公司拒不处理,吴某某无奈之下遂诉至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审理:

  双方解除合同 被告退还租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出租方,有义务对案涉房屋的甲醛等标准进行检测,并使其达到可以出租的安全标准。本案中,房屋甲醛等指标超标,不符合安全出租标准。因此,法院判决吴某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吴某某应腾退并向被告公司返还该房屋。因租期剩余6个月,故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吴某某退还押金3700元、租金6000元、物业费360元,并支付鉴定费600元。判决后,双方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

  出租方必须提供安全的房屋

  宣判后,法官表示,本案中,虽然双方的租赁合同中没有就房屋空气质量合格进行约定,但室内甲醛等污染物超标属房屋的“隐蔽瑕疵”,室内污染物超标的房屋不符合居住使用条件,长期居住会给身体健康带来一定的危害,此与合同目的相悖,故吴某某有权解除合同。

  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出租方,应对案涉房屋的甲醛标准进行检测,并达到可以出租的安全标准,现吴某某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存在甲醛超标的情形,该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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