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7月3日电 (记者 刘忠俊)记者7月3日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阿坝州应急管理局获悉,九寨沟县袁某某、杨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危险化学品案已构成刑事案件,已通过行刑衔接移交警方立案查处。
近日,九寨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县漳扎镇进行常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袁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情况下,私自运输甲醇溶液,销售给餐饮店作厨房燃料。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袁某某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现场的甲醇溶液予以扣押。
经查,2022年8月开始,袁某某同合伙人杨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车辆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等情况下,从邻县购买甲醇运回九寨沟县后,加水勾兑成甲醇水溶液,配送至永乐、漳扎等乡镇,销售给餐饮店作厨房燃料。到案发时止,袁某某、杨某某共给66家市场主体销售醇基燃料696桶,销售醇基燃料金额达人民币286530元,获利144465元。袁某某、杨某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相关规定,袁某某、杨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危险化学品案已构成刑事案件,依据相关规定,案件已通过行刑衔接移交当地警方立案查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