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12月21日电 (吴平华 梁云云)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租赁场地或房屋用以生产或经营,由于承租方无力偿还租金而选择将设备折现抵偿租金的情况不在少数,但在交易时,如果未能明确设施设备的权利人是否为承租方就轻率交易,极有可能犯下大错。近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起类似案件,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2020年4月18日,潘某与符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潘某将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符某使用,符某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酒店经营。
2021年3月19日,该酒店与某经营部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主要约定:该酒店拟将公司弱电设备向某经营部采购,某经营部负责供应设备、部分安装及全部调试。
2021年10月29日,潘某与符某签订《终止租赁合同协议》,主要约定:基于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因符某无法偿还潘某拖欠租金及违约金,符某同意将现有酒店装修及设施设备及其附属物品交付潘某作为补偿。
2022年,成都市青羊法院受理某经营部与该酒店、符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某经营部要求确认设备归其所有,后双方达成协议,青羊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包括某经营部对已安装于案涉房屋的网关路由器等设备享有所有权。故其诉至法院,要求该酒店、符某、潘某返还案涉设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潘某配合协助该酒店、符某向某经营部返还案涉设备。后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潘某配合协助该酒店、符某向某经营部返还案涉设备并支付设备使用费10000元。
根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的确认,某经营部对案涉设备享有所有权,某经营部作为案涉设备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案涉设备目前由潘某实际占有控制,潘某抗辩符某已将案涉设备用于抵偿房屋租金及违约金等,其不应返还。根据某经营部与该酒店采购合同的约定,在该酒店相关合同款支付完毕前,案涉设备仍归某经营部所有。该酒店未按约支付合同款项,其并非案涉设备的所有权人,符某作为该酒店的法定代表人亦无权处分案涉设备。因此,潘某虽与符某在签订终止租赁合同协议时约定符某将案涉设备用于抵偿租金及违约金等,但因符某并非案涉设备所有权人,其处分行为应属无效。故潘某作为案涉设备的实际占有控制人,应当配合协助该酒店、符某向某经营部返还案涉设备。
审判法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享有这一权利的人应当是物权人,被请求方则是无权占有人。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以及孳息,这种请求权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法官也提醒大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签署租赁合同或是以物抵债,一定要慎重考察,明确所用偿还债务的物品权利人是否为承租人本人,以避免后续产生的物品归还纠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