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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虚假陈述 法院依法开“罚单”
2024年04月01日 21:08 来源:中新网四川 编辑:祝欢

  中新网四川新闻4月1日电 (吴平华魏闻李辉)近日,简阳法院对在庭审中做虚假陈述、妨碍公正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做出了罚款决定,依法惩治虚假陈述行为,有效维护司法公信力。

  2024年3月26日,徐某与钟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对欠付劳务款金额存在重大分歧,钟某提出徐某提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欠条存在篡改。承办人向双方当事人强调法庭审理当事人需如实陈述,虚假陈述经查证属实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当事人均坚持自己所述属实。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休庭后立即到简阳市司法局调取人民调解协议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记录等证据。经比对,原告徐某提供的两份证据均被篡改,载明的欠付劳务费金额由“4500元”篡改为“14500元”。面对法官的询问以及证据原件,徐某对其篡改证据、虚假陈述的行为供认不讳。因徐某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干扰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妨碍了案件正常审理和司法秩序,承办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原告徐某罚款10,000元。同时,承办法官对被告钟某进行了深入地释法明理,并严肃告知恶意拖欠劳务费的法律后果,钟某当庭向徐某支付了劳务费及诉讼费。

  徐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追悔莫及地表示:“法官,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及这个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我从内心接受批评和处罚。同时,也感谢法院为我追回了拖欠几年的劳务工资,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证据是法官判案的重要依据,篡改证据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严重妨害案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每一个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诚实守信、遵守法律的原则,根据案件真实情况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据、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在法庭上“耍小聪明”、在诉讼中搞“小动作”,终究会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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