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9月14日电(吴平华)抱着侥幸心理在法庭上虚假陈述,以为可以瞒天过海,蒙混过关,最终都会为自己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付出代价。近日,成都青羊法院在审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对在诉讼中故意虚假陈述、妨害案件审理的被告杨某林依法处罚。
原告杨某天与被告杨某林系姐弟,二人的父亲生前将名下的一套房屋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过户给被告杨某林的儿子。父亲去世后,原告杨某天和被告杨某林因该套房产继承产生争议,对簿公堂。庭审中,承办法官就案件事实向双方当事人发问,并告知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发言属实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审理过程中,被告杨某林多次陈述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是被继承人本人所签。但原告杨某天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签订时,被继承人已九旬高龄,不可能是其本人所签。为查明事实,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就案涉合同尾部被继承人签名是否系其本人所签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后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尾部被继承人签名系被告杨某林所签。面对鉴定结果,杨某林承认其说谎,针对被告杨某林故意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青羊法院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
法官提醒:“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既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诉讼原则,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诉讼中枉顾事实、故意虚假陈述,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会妨碍司法公正,最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