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8月8日电(吴平华 杨冰睿)近日,简阳法院执行完毕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法官通过精准把握案情、灵活运用执行手段,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又为被执行人留出了改过空间,让司法裁判在实践中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3年,成都某大学学生米某某为创业需求,与罗某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以255000元购买车辆。罗某依约完成交付与过户后,米某某却始终未付清首付款,经多次催要无果,罗某于2024年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米某某支付购车款及违约金。
案件随后进入执行程序,罗某因债权未获清偿,曾申请对米某某采取拘留措施。执行法官经核查发现,米某某作为在校学生,无其他信用违规记录,此次违约系创业初期资金周转意外所致,且其认错态度诚恳,并非恶意拖欠。若采取拘留措施,不仅可能影响其学业和声誉,还可能加剧双方矛盾,反而不利于债权实现。基于这一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多次与罗某沟通,客观分析案件利弊:一方面明确米某某的违约事实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说明柔性执行对促成还款的积极作用。最终,罗某同意撤销拘留申请。为保障罗某权益,法院依法对米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通过法律威慑督促其履行义务。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围绕实际履行能力展开协商:罗某考虑到米某某的经济困境,自愿放弃部分欠款;米某某也积极筹集资金,及时支付了剩余款项,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简阳法院灵活施策,运用“刚”守法律底线、“柔”解现实困境的做法,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融入了对个体处境的考量,让公平正义以更贴合现实需求的方式落地生根。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