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12月8日电(吴平华 江红韵)随着劳务用工市场的发展,“打零工”在建筑市场越来越普遍,然而因安全意识低、保护措施不足等问题,临时工受伤的现象时有发生,究竟应该由谁为此买单?近日,简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既考虑了各方主体的实际情况,也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6月19日,张某胜在张某伟处承接了羊肉馆的木工装修工作,并雇佣钟某彬等人进行实际施工,钟某彬等人的报酬由张某胜发放。未佩戴安全绳安全帽的钟某彬在装修现场脚手架上施工时,因脚手架支撑杆断裂致使钟某彬踩空摔下受伤。事故发生后,钟某彬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机构鉴定,钟某彬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因各方未就该人身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钟某彬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胜、张某伟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胜在张某伟处承接了羊肉馆装修工作中的木工装修,并交付成果,双方形成承揽关系;张某胜雇佣钟某彬从事劳务活动并支付报酬,双方构成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伟将案涉装修工程交与了不具备资质的张某胜施工,具有选任过错;张某胜作为雇主,未加强施工安全教育,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施工组织不力从而引发本案事故,存在重大过错;钟某彬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有相应工作经验,应当充分认识到高处作业的风险,其自身未尽到安全防范和谨慎注意的义务,亦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实际,酌定张某伟承担20%的责任,张某胜承担60%的责任,钟某彬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法官提醒:建筑行业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尤其是对于需要高空作业等高危作业环境中,定做人及承包方对于实际提供劳务者的人身安全负相应的注意义务,定做人应当审慎核查承包方资质、提醒相关人员提高安全保护意识;承包方应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劳务活动全过程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劳务方亦需审慎评估作业风险,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操作要求,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只有多方共同防范劳务受害事故发生,维护零工就业人员的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才能切实避免“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发生。(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