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3月27日电(杨善 江红韵)随着数字化交易和智能设备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广泛应用,因设备提供方远程控制已售设备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近日,简阳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为这类纠纷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明确指引,清晰划定了合同自由与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边界,维护了购买方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23年8月29日,某生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2份《产品购销合同》,分别购买辣椒烘干机1台,购机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某生态公司按约支付了购机款,某科技公司向某生态公司交付并安装了1台辣椒烘干机,还交付了另一台设备外壳框架。后续因某科技公司拟变更未交付设备的付款义务,便与某生态公司希协商变更合同约定,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某科技公司便以某生态公司违约为由对已售出的烘干设备进行远程锁闭;因已运行设备的尾款付款条件未成就,某生态公司之后未再支付尾款及另一台设备的分期款,某科技公司亦未再交付剩余设备配件。
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某生态公司自行找人解锁设备,但解锁后的设备无法智能计重,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某生态公司索赔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71,32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生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某科技公司以某生态公司未履行合同款项支付义务,便对已交付运行的烘干机实施远程锁闭。实际上因已经运行设备尾款付款条件未成就,某生态公司不付款不构成违约,某科技公司远程锁闭设备缺乏合同依据;同时,即便某生态公司在履行另一份合同中存在违约情形,某科技公司也应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合理方式主张权利,其实施远程锁闭行为也具有过错。
综上,某科技公司的远程锁闭行为导致某生态公司购买的辣椒烘干机无法正常使用,必然给某生态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某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辣椒烘干机的日均加工能力、加工费市场价格、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利润率等因素,酌定某生态公司在辣椒烘干机远程锁闭期间的损失为81,600元。
法官提醒: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在法治与诚信之上,维权须守法,莫让“维权”变“侵权”。本案裁判再次强调,任何形式的“技术霸凌”或“自力执法”都不被法律所允许。本案的裁判还是警示各市场主体:合同履行应遵循诚信原则,守约方务必通过合法方式维护权益,若以侵权手段如本案中的远程锁闭已售设备对抗违约,不仅可能因违法的维权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还可能导致双方矛盾升级、“两败俱伤”。权利人唯有恪守契约精神,遵循法律程序,方能妥善化解纠纷,实现真正的权益保障,共同促进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