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路线图”出炉
时间:2021年08月13日 14:30来源: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记者 肖莹佩

  《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下称《条例》)已于6月18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7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条例》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结合成都实际,全力保障科创中心建设,既是“基本准则”,也是“路线图”,为今后一个时期成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指引遵循。

  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具体怎么建?《条例》有哪些亮点?

  8个方面推动成都科创中心建设

  如何持续高质量推动成都科创中心建设?日前公布的《条例》从总则、科技创新载体、科技创新主体、科技创新能力、科技创新人才、科技金融、科技创新环境、附则8个方面进行了阐释。

  “科创中心的建设从来不是一个单维度的建设目标,其中包含载体、人才、环境等多方面的配套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成都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建设目标方面上,《条例》提出,按照国家、四川省的战略部署,将成都建设成为创新载体多元、创新主体活跃、创新能力突出、创新人才集聚、创新环境优越的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引领带动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重要支撑。

  优先保障科创中心建设用地需求

  从成都超算中心建成投运到新一代“人造太阳”装置在成都实现首次放电,再到全国首个生物治疗转化医学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成都启用,近年来,一批标志性原创创新成果在成都不断涌现,背后是城市创新策源能力的体现。

  聚焦提升城市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条例》提出,要突出主体集中、区域集中、资源集中,着力构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西部(成都)科学城、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天府实验室创新平台体系。

  聚焦“创新”的《条例》,本身也有多项创新——

  比如,为保障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条例》提出,成都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用地需求优先予以保障,并统筹保障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创新产业用地供应政策,对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的产业用地,可以按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对用于研发总部、众创空间、孵化器以及产品创新设计等营利性科研机构和企业项目用地,可以按科研设计用地管理。

  再比如,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条例》此次特别创新技术攻关项目组织管理机制——自由探索类研究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开放竞争方式遴选研究人员和团队;目标导向类研究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担主体。对非共识类项目,允许承担主体在原有研究方向不变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聚焦创新人才和创新氛围

  人才是第一资源。《条例》以专章的形式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条件和平台。

  人才评价上,《条例》提出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人才评价要素和标准,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

  促进人才流动上,《条例》提出鼓励科技创新人才在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合理流动。鼓励在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改革,通过分割确权、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对不宜确权分割的可以采取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方式赋予科研人员10年以上长期使用权。

  此外,《条例》还特别设立了“科技创新环境”专章,致力于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这也是紧跟科技创新发展趋势,推出的相关保障条款。”成都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说。

  同时,《条例》还提出了“免责”条款:成都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成都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探索性强、不确定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但已严格履行科研项目合同,未违反诚信要求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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