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8月17日电(吴平华)近日,杨某准备装修位于简阳市某小区的房屋时发现,邻居王某某将入户门由规划设计的向内开启改为向外开启,影响杨某出入,杨某与王某某协商无果后,将王某某诉至法院。
简阳法院对该起相邻通行权纠纷案件审理后查明,杨某与王某某系简阳某小区相邻住宅的业主。王某某住宅入户门正对走廊,走廊净宽度为132cm,该走廊为杨某房屋出入唯一通道。被告房屋入户门宽度为98cm,入户门外左侧为消防栓。在商品房规划设计时,规划单位根据相关行业规定和实际情况,规划设计王某某住宅入户门为向内开启。
王某某住宅入户门外走廊系该小区所有业主共有部分,且该走廊系杨某住宅住户出入的唯一通道,根据户型图可以看出王某某住宅入户门原始设计为向内开启。高层建筑楼道是否畅通、消防能否正常使用,直接关系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现王某某将入户门改为向外开启存在安全隐患,且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一相邻关系处理原则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30“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故简阳法院判决王某某将住宅入户门恢复为向内开启状态。
王某某不服简阳法院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