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6月3日电 (记者 刘忠俊)6月3日,甘孜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开曝光两起公职人员涉酒驾驶典型案例,涵盖公职人员醉酒驾驶、醉酒驾驶肇事等违法情形。
2026年5月10日0时39分许,炉霍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辅警开展夜间巡逻盘查工作,在临时卡口执勤时,发现张某驾驶号牌为川V的小型汽车途经卡点,该车拒不配合现场检查,随即驾车闯卡逃离。
执勤民辅警立即循迹追击并成功拦截,对张某开展例行检查,发现其存在酒后驾驶嫌疑。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达215毫克/100毫升,属于严重醉酒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辅警随即将其带至办案区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炉霍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曝光的另一起案例发生于2025年11月8日夜间。当日23时至次日0时30分许,洛某某在租住房屋内与同伴聚餐饮酒。11月9日2时59分,明知自身已饮酒的情况下,洛某某仍驾驶川V小型普通客车,从康定时代康城出发,沿炉城南路、环山南路、康东大道向鱼通镇方向行驶。
3时11分,车辆行驶至康东大道9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洛某某、三轮摩托车驾驶员两人受伤,涉事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3时28分,洛某某自行前往炉城派出所报案,称东关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派出所民警见其身体受伤,立即联系120急救中心,将其送往甘孜州人民医院救治。康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案民警处置事故过程中,发现洛某某存在酒后驾车嫌疑,遂于当日5时26分对其开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血液中酒精含量193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办案民警依法当场提取其血样并规范封存送检。
经甘孜州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中洛某某承担全部责任。2026年3月9日,康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3月23日,洛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康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据了解,此次曝光的两起案例,均为公职人员醉酒驾驶违法行为,其中一起引发交通事故、触犯刑法,当事人不仅承担相应刑事、行政法律责任,还将面临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严肃追责,相关人员将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公职。
甘孜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表示,将持续保持酒驾醉驾严查严处高压态势,对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坚持“零容忍”、严查重罚、绝不姑息。(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