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四川已在“四川省惠民惠农公共服务网”向全社会集中统一公开补贴政策清单。
补贴标准: 暂无
执行年限: 长期
25.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
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厅
补贴对象: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
补贴标准: 详见附件2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补贴对象: 在乡老复员军人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不低于1605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补贴对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不低于68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补贴对象: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70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补贴对象: 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70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补贴对象: 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54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补贴对象: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补贴标准: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补贴对象: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补贴标准: 按入党时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680/760/820元补助。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26.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一站式”结算的资金除外)
主管部门:省医保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其应享受的非“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资金)
补贴标准: 按照各地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27.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主管部门:省卫生健康委
补贴对象: 夫妻双方女性年满58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涉藏地区享受该政策的男女年龄均为55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960元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28.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主管部门:省卫生健康委
补贴对象: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补贴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执行年限: 长期执行
29.建档立卡中职学生特别补助
主管部门:教育厅
补贴对象: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学生
补贴标准: 每生每学期500元
执行年限: 脱贫攻坚期间
备注说明: 正在对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30.建档立卡贫困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特别资助
主管部门:教育厅
补贴对象: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
补贴标准: 每生每年4000元(含学费补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
执行年限: 脱贫攻坚期间内,该学业阶段结束
备注说明: 正在对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31.困难大学生就业帮扶补助资金
主管部门:教育厅
补贴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
补贴标准: 每生每年600元
执行年限: 长期
32.稻谷目标价格补贴资金
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补贴对象: 种稻谷农户
补贴标准: 由当地根据补贴规模和当年实际稻谷种植面积确定补贴标准
执行年限: 中央补贴资金未明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