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2月20日电 (赵丹)近日,景某某携带香蜡、纸钱等物品前往绵阳市三台县永明镇某村为其母亲上坟时,不慎将林地周围30米范围内的荒地引燃,过火面积约8亩。
景某某在禁火期和禁火范围内焚烧香蜡、纸钱的行为构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其违规使用明火引发火灾,属情节较重行为。在引发火灾后,景某某积极报警抢险,减少损失,三台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作行政拘留1日的处罚。

同日,李某某(女,73岁)在景福镇某村竹林后山清理其母坟墓时,用火柴将坟地旁的茅草点燃,过失引发山火,经自然资源所测量,过火面积约2.3亩,该过火荒地西南侧紧接村民王某某的林地,仅距山林约5米左右,违反了《三台县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李某某被景福派出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因李某某年满七十周岁,依法不执行拘留,派出所对其进行了思想教育。
当前,气候转暖,林下可燃物增多,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偏高,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文明祭祀,避免违规野外用火引发山火,造成损失,必被追究法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