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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终审宣判 34人获刑
2021年05月28日 20:36 来源:中新网四川 编辑:曹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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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四川新闻5月28日电 (记者 安源)记者28日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日对柳春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柳春等人上诉,维持眉山市丹棱县法院一审判决,共有34人获刑。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柳春犯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据介绍,眉山市丹棱县法院在一审中查明,柳春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后,逐渐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从而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吸毒人员壮大自己的势力。自2012年以来,柳春、何毅、万文杰、柳佳宏等人相对固定地纠集在一起,以丹棱县城区为核心区域,在该地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房地产开发征地拆迁过程中,以寻衅滋事达到拆迁目的;长期在丹棱县境内开设赌场,以赌养恶、以恶护赌;在丹棱县城及周边地区共同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称霸一方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柳春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何毅、万文杰、柳佳宏等人系该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多名被告人系该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其余多名被告人分别参与该集团实施的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犯罪。眉山市丹棱县法院判决:柳春犯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其余被告人刑期不等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柳春等人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柳春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柳春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上诉人柳春等人的上诉理由和各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均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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