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9月7日电 (记者 刘忠俊)记者7日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危险作业案件,依法以危险作业罪一审判处左某管制5个月,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该院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2021年3月中旬至2021年4月上旬,左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将汽油装于多个塑料桶内,在眉山市彭山辖区内向他人贩卖,从中牟利2000余元人民币。后经群众举报,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公安分局民警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路边将左某挡获,现场查获6桶塑料桶装92#汽油325升并扣押。左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即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审理过程中自愿退缴了违法所得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左某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害,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考虑左某如实坦白、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左某管制5个月,对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的储存、经营等活动。判决宣告后,左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了解,该案的审结有力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彭山区人民法院表示,将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有效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防范化解辖区重大建设、重点项目等领域的安全风险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