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12月5日电 (伍月 汪红燕 郭红)日前,泸州市泸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两起拒执犯罪案件,朱某、陈某某两名被告人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移送侦查后或者在开庭前才全部履行,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泸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陈某某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例一:朱某与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泸县法院于2019年10月作出调解书,由朱某分期支付邹某某15万元。朱某支付3万元后便不再履行文书义务。
2021年3月,邹某某向泸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协商一致后终结执行。2022年4月,邹某某向泸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泸县法院向朱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随后,泸县法院通知朱某到庭,再次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同时向朱某送达查封房屋和续查封车辆裁定,要求朱某于5日内将查封车辆交付泸县法院。同日,执行干警再次明确要求朱某于5日内将查封车辆交付法院,朱某承诺于15日内支付邹某某8万元。后朱某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将查封车辆交付法院。7月,泸县法院将该案移送泸县公安局侦查。9月28日,朱某向邹某某支付了4万元,同时承诺于10月20日支付剩余的4万元,但约定日到后朱某未支付。11月30日,朱某向泸县法院交付了剩余的4万元案款。
泸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多次通知履行义务,要求交付查封扣押的车辆,但朱某一直未主动履行完毕,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最终,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泸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陈某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县法院于2017年12月依法作出判决,判决陈某某履行302900元的付款义务。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未履行法律义务,魏某某于2018年11月到泸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陈某某拒不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执行义务,2019年3月,泸县法院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陈某某司法拘留,强制扣划了陈某某应收款作为部分执行案款,但陈某某仍尚余15万元未履行完毕。2022年6月,魏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干警查明,陈某某自2019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转款给其女朋友王某10万余元,为王某两个女儿缴纳生活费以及用于其他支出。另泸县法院通过向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查询,陈某某身份证实名登记的微信从判决生效后至今,有频繁、大额的收支流水。6月29日,泸县法院再次对陈某某拒执行为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7月1日,案外人代陈某某履行15万元。
泸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在有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拒不申报本人财产,依法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反而在执行期间,与案外人有多次大额交易,性质恶劣。被告人陈某某履行了全部执行付款义务,但犯罪行为既遂,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最终,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等因素,泸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当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不仅要履行此前应当履行的义务,还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还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