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12月6日电 (杜成)四川省财政厅6日透露,该厅与四川银保监局、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等9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救助基金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对于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是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生命的“绿色通道”和“救命钱”。《管理办法》旨在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助尽助、应付尽付,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筑牢生命安全防线,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据介绍,《管理办法》明确了救助基金实行政府主导、统一政策、集中管理、协同联动、专业运营的模式:明确四川省人民政府统一设立救助基金;明确四川省级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救助基金的政策研究、工作协调、重大事项审核等;明确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升救助基金运行效率。
《管理办法》明确了救助基金来源,包括:按照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追偿资金;救助基金孳息等。确定提取比例:在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的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范围内,确定四川具体提取比例。
《管理办法》明确了垫付情形,包括: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同时明确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限额等内容;细化垫付流程,对救助基金在垫付环节的时限、资料要求和管理部门及管理机构职责等内容予以细化;明确垫付标准,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且单人不超过8万元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或单人超过8万元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救助基金垫付的单人丧葬费用最高限额为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管理办法》透露,将建立健全救助基金追偿联动机制,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应当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履行追偿程序和职责追偿未果的,按规定核销。
四川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抓实抓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遴选,救助基金申请指南制定、救助基金管理绩效评估等各项工作,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切实发挥救助基金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