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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1年08月26日 09:25 来源:成都商报 编辑:曹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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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筹集5类房源 解决新市民等群体“住房难”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成都印发《关于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鼓励市、区(市、县)两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记者注意到,《方案》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建设要求、租金管理、土地支持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

  以70平方米以内小户型为主

  《方案》提出了5类房源筹集的方式分别为盘活存量住房;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现有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现有集体建设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具体来看,主要为支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国有企业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等区域,利用TOD、公交场站等已取得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要求方面,《方案》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要重点布局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轨道交通站点附近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和就业人员数量等因素,促进职住平衡。

  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内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

  《方案》要求,建设完善道路、绿化、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宽带等基础设施,合理配套停车设施、娱乐设施、商业设施、餐饮设施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承租人可按规定享受

  义务教育、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记者注意到,根据《方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方面,《方案》要求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房源信息发布、人员准入退出一网通办。

  关于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方式,《方案》提出,申请对象为个人,需登录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取得“天府租赁码”后,到运营管理单位办理租赁手续;申请对象为企事业单位,可向属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定向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

  关于合同期限和租金,根据《方案》,承租人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签。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若在承租期间承租人条件发生变化的,《方案》要求及时变更租赁合同,调整租金标准。不符合条件的,按照市场租金收取。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

  供应比例不低于住宅用地10%

  《方案》还在土地支持方面作出明确要求。根据《方案》,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不低于住宅用地10%进行保障,容积率可提高到3.0。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划拨、租赁或出让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按基准地价的70%收取;以租赁或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租赁或公开出让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国有企业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国有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在尊重群众意愿、合理规划公建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

  此外,《方案》要求,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功能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使用,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统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彭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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