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服务的基础费用由以前的4小时以内调整为6小时以内一次性收费,超过6小时加收吊装费。救援车辆空驶至现场或未执行实际任务时不产生任何费用
●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近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的通知》,明确拖车服务基础费用由以前的5公里以内调整为10公里以内一次性收费,吊车服务基础费用由以前的4小时以内调整为6小时以内一次性收费。
《通知》明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实施的高速公路封闭区内拖车、吊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车辆抢修、货物装卸及转运等其他高速公路救援相关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严禁收费单位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改变计费方式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违规收费行为。
《通知》优化完善收费标准,其中拖车服务的基础费用由以前的5公里以内调整为10公里以内一次性收费,超过10公里外加收拖行费。吊车服务的基础费用由以前的4小时以内调整为6小时以内一次性收费,超过6小时加收吊装费。救援车辆空驶至现场或未执行实际任务时不产生任何费用。
在规范服务行为方面,《通知》要求清障救援人员要主动亮明身份、收费标准和监督方式,救援车辆需统一外观标识,提升辨识度和规范性。接到求助后须调度最近救援力量,遵循安全、高效、就近原则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或当事人商定地点。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史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