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监督法等国家法律框架下,对四川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进行补充规范的重要法规。”在8月28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贺江华对《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11章98条,内容主要包括监督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
新的《实施办法》加强审议意见办理,完善了审议意见内容,并强化跟踪监督,提升审议意见办理工作质效。规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开展专题调研和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对审议意见办理工作或者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形成的跟踪监督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明确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一府一委两院”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跟踪检查。
《实施办法》完善了满意度测评制度,明晰了开展满意度测评的事项、测评结果的反馈形式,强化了满意度测评结果的运用,规定报告机关、报告涉及单位相关工作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情况由报告机关报送常务委员会。报告机关应当对满意度测评结果的研究处理制定具体规定。
《实施办法》增加了专题询问的相关内容。明确常委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询问;规定开展专题询问的方式和原则,要求进行专题询问前应当制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规定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被询问机关研究处理,被询问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实施办法》还细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的程序,规定常务委员会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进行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根据审议意见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以及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川观新闻记者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