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蹭成都七中名气 眉山一中学被判赔100万
2021年04月21日 10:06 来源:华西都市报 编辑:曹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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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0日,“川渝两地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联合新闻发布会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在发布会上,两地法院联合发布了《2020年川渝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四川省高院发布了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眉山山寨“七中”被判赔百万

  打着名校招牌招生办学,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眉山一所中学涉嫌侵权被告上法庭。

  据介绍,成都七中是享誉国内外的知名学校,其享有的“成都七中”注册商标具有行业显著性。2015年5月,眉山冠城七中在东坡区成立,在招生和办学过程中,冠城七中在其官方网站、校园展示中多次提及“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是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领办”“冠城七中与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分别在何少衡校长与江宏校长的带领下……两所学校都继承了七中百年名校优秀的办学传统”“与成都七中在教学和管理上实行一体化,两校‘资源共享,管理对接,师资共建,学生共同发展’”等内容。

  成都七中认为冠城七中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冠城七中在宣传中多次使用“成都七中的背景”“成都七中系学校”“秉承成都七中百年优良教育传统”“与成都七中教育管理一体化”等用语,属于不真实的宣传行为,冠城七中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判决冠城七中停止在教学、推广、宣传活动中使用相关误导性用语,在其官方网站及媒体上刊登声明,并赔偿成都七中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审宣判后,冠城七中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本案判决对规范教育秩序,维护名校的品牌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警示教育行业从业者,应当通过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质量吸引优质生源,不应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山寨、模仿、搭便车来获取一时利润,否则不仅会因侵权承担民事责任,更会丧失信誉。

  案例二

  “郫县豆瓣”还是“郸县豆瓣”?

  爱吃川菜的朋友家中或许常备着一罐“郫县豆瓣”,但是,当你在超市购买时,有仔细核对过商标吗?在省高院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郸县豆瓣”就被判商标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郫县豆瓣”是驰名商标,还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然而,郫县本地企业巧蜀坊公司与康佳酱菜厂或合作一起制售,或由康佳酱菜厂单独制售,销售与“郫县豆瓣”商标极为近似的“郸县豆瓣”,销往山东、河北、江苏等地。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巧蜀坊公司、康佳酱菜厂停止侵权行为,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康佳酱菜厂赔偿郫都食品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3万元。巧蜀坊公司就其部分参与侵权行为,在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

  利用公司资源开公司被判赔

  康宁原系精控阀门公司国际贸易部经理,童晓佳原在精控阀门公司国际部任职,从事国际贸易工作。康宁与童晓佳在精控阀门公司任职期间共同设立坤升油气公司,两人违反与精控阀门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披露、使用以及允许坤升油气公司使用他们所掌握的经营信息。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康宁、童晓佳、坤升油气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精控阀门公司的客户名单,并连带赔偿精控阀门公司经济损失759724元,维权合理开支69425元。康宁、童晓佳、坤升油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客户名单的价值在于其作为一种商业信息能够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客户信息的稳定性越强,其商业价值越突出,受保护的可能性越大。本案的裁判既对在职或离职员工使用企业经营信息的合理性划定了边界,也为企业防范在职或离职人员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提供了指引。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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