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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契税具体适用税率提请审议 适用税率拟定为3% 拟实现全省契税税制统一
2021年07月28日 09:46 来源:成都商报 编辑:曹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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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契税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引起广泛关注。

  如今,《契税法》即将施行,四川契税具体适用税率怎么设置?7月27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四川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了解,根据《契税法》相关规定,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契税法授权地方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幅度内决定具体适用税率。四川省现行契税税率以3%为主,全省契税总体税负为3.2%。”四川省财政厅党组书记何礼在对“决定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全国有25个省份拟定适用税率为3%,其中,重庆、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西藏等周边省份拟定适用税率均为3%。由此,四川契税具体适用税率拟定为3%。

  同时,在转移住房权属差别税率方面,由于目前国家对个人购买首套房、二套房区分不同面积分别实施1%、1.5%、2%的优惠税率,在单位与个人等不同主体、首套房与二套房等不同类型方面,已经形成转移住房权属差别税率格局。考虑到上述实际情况,四川对转移住房权属拟不制定差别税率。

  在契税免征或减征方面,由于国家已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情形制定了相应减免政策,且政策运行平稳,实施情况良好,四川拟延续国家现行政策。而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情形,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四川拟实行免征。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草案”还拟改变四川现行税制,对现行分市(州)、分类型(转移土地权属和转移房屋权属)确定契税税率的税制进行调整,实现税制统一。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邓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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