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史晓露
近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布2020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名单的通知》(下称《通知》),四川共有110家农民合作社获评2020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的规定,在各地申报推荐基础上,经审查复核和媒体公示,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认定1759家农民合作社为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77家用水合作组织为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四川无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
据悉,国家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优等标准。其中在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方面,东部地区需达到4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需达到3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需达到150万元以上。
《通知》指出,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作为农民合作社的先进典型,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要强化服务宗旨,不断满足成员联合与合作的需求,带动农民增收;要注重规范提升,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民主管理,保障成员各项权利;要践行农业绿色发展,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要坚持守法经营,弘扬团结互助、诚信友爱的合作文化,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引领广大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指导服务,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支持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发展。要加强监督,实行动态监测,不断提高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队伍素质。要宣传推广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的典型经验,引导广大农民合作社学习身边榜样,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