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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四川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实施
2022年07月12日 11:36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曹惠君

  四川在线记者 江芸涵

  四川在线记者7月11日从省教育厅获悉,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前印发了《四川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教育督导是保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护航教育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2021年7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让教育督导“带电长牙”得以落实落地。此次《实施细则》的出台,是落实《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规定要求的现实需要,对今后更好发挥教育督导“利剑”作用、推动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细则》对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组织实施等方面作出了系统设计和具体安排。教育督导问责的对象有: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

  据介绍,《实施细则》重点将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意识形态、教材管理等原则性问题,教育评价、校园周边环境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侵占、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等教育“急难愁盼”事项纳入问责情形。同时对教育重大改革和攻坚任务,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教育决策部署,在年度重点督导工作任务中予以明确。

  在“问责方式”上,《实施细则》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实施问责应当与问责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约束性条款;增加了“批评教育”问责方式,促进被督导对象和被问责对象积极履职尽责;增加了将“通报批评”问责结果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强化问责结果的运用;增加了从轻条款,鼓励被督导单位和个人及时、主动消除不良后果。

  为保障组织实施,《实施细则》进一步明晰了各级教育督导委的问责权限、问责对象、问责范围,明确报送问责材料的时限等;增加了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下一级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问责;明确了省教育督导委对全省重大问责事项可进行重点挂牌督导;进一步强化了问责结果的运用,明确其作为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被问责单位或有关人员在考核、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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