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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规定6种情形将追责
2021年11月05日 21:35 来源:中新网四川 编辑:韩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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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现场。(资料图)
煤矿作业现场。(资料图)

  中新网四川新闻11月5日电 (记者 刘忠俊)记者5日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获悉,《四川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下称:《预案》)已印发,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以及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等6种情形将追究责任。

  据了解,《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四川省行政区域,需要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事故和协助国务院处置的特别重大事故,或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预案》共分9部分,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运行机制、应急保障、预案管理、宣传与培训、奖励与责任追究、附则、附录等。同时,重点明确了组织指挥体系,牵头部门职责,并对应急处置程序进行规范。

  记者梳理发现,《预案》明确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分级标准与应对办法。在分级应对方面,《预案》要求煤矿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层面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事故,由省级层面负责应对;当国家层面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时,省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具体组织调度。初判发生较大和一般突发事故,分别由事发地市(州)和县级层面负责应对,或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具体组织调度。对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省级层面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预案》要求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驻地安全监察机构。省属重点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预案》明确了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宣传与培训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记者注意到,该《预案》还明确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等。同时,明确对迟报、瞒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煤矿事故的;在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置、人员救治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以及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等6种情形进行责任追究。

  据了解,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8月15日印发的《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同时废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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