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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养生馆美容不圆满 法院依法判令退还
2024年09月26日 21:36 来源:中新网四川 编辑:祝欢

  中新网四川新闻9月26日电(吴平华)小木(化名)近几年来先后在一养生馆花费数十万元做美容和养身,后相继出现严重过敏、晕厥、毛发脱落、体重下降等症状。认为自己被欺骗了的小木,近日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她只得将对方推上被告席。

  小木长期在成都某养生馆做美容护理,后养生馆安排风水先生对小木说她的身体健康、婚姻事业要出问题,但是只要做眉眼唇项目就可以调整个人磁场和风水。

  于是在2019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小木在该养生馆做了三次眉眼唇项目,花费26万元,期间小木还做了打小针、热玛吉等项目及购买了保健品、塑身衣等产品,近几年来共计消费了数十万元。

  但是在做了相关项目后,小木身体出现严重过敏、晕厥、毛发脱落、体重下降等症状,于是立即前往医院进行就医。

  后小木前往养生馆查看消费明细,要求退还预付款无果。

  小木认为消费金额与所做项目无法匹配构成消费欺诈,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养生馆的服务合同关系,并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眉眼唇服务费用、多收取保健品费用、打小针费用、塑身衣费用、私自划扣的热玛吉服务费用。

  成都市青羊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小木作为服务接受方,同时具有消费者身份,对消费产品依法享有知情权,养生馆作为服务提供方,同时具有经营者身份,应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相关服务单据,不得作虚假宣传。

  本案中,小木向养生馆多次转款,进行预充值消费,但养生馆未向其提供全面的产品信息服务。因养生馆作为提供服务一方,未尽到相关的经营者义务,未履行提供消费产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致使小木接受服务时,未保障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对于以预收款方式充值的未消费金额,因双方对服务的项目、种类、金额约定不明,小木对未消费金额提出退还的要求,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陷入僵局,可以解除合同。

  庭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养生馆应予以退还未消费金额,关于其余费用的退还,法院综合双方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对眉眼唇服务费用、保健品费用予以部分支持,判令被告总共退还原告318029元,对其余的相关费用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养生馆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选择美容消费项目时,应提前全面了解服务内容及价格,沟通服务想要达成的服务效果。做到理性消费,不可轻信商家有关美容调整磁场之类的宣传。同时一定要妥善保留服务过程中的相关票据、合同及照片,一旦发现商家未明码标价不按规定提供商品及服务时,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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