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10月16日电 (吴平华)“超龄”劳动者是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从事劳动或者劳务的人员,其在工作期间受工伤,如何向用工单位维权?近日,简阳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
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罗某,应聘到某餐饮店从事小吃制作工作,餐饮店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为包含罗某在内的8名员工投保了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一年)。某天工作期间,罗某不慎在该餐饮店厨房摔倒受伤,治疗花费了近3万元,事后她仅得到了1200余元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罗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受伤,属于工伤范畴,要求餐饮店赔偿,餐饮店认为自己为其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已经理赔到位不应当再承担赔偿责任。后续,罗某以“确认其与某餐饮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某餐饮店支付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确认某餐饮店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由,将餐饮店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罗某在某餐饮店为其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某餐饮店与罗某之间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对于罗某要求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相关证据可以认定罗某是在某餐饮店工作时受伤,对罗某要求某餐饮店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的判决明确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与“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无必然联系,在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可能基于“用工主体责任”这一种补充形式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增强了对超龄务工人员、新行业新业态、建工危险领域等特殊就业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