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失联”经营主体挤占市场要素资源,鼓励支持正常经营主体加速健康成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昨日,记者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与成都市人社局、成都市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税务局联合发布了《成都市经营主体除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我省率先探索经营主体除名管理试点,将于本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谈及《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我市经营主体连续保持高位增长势头,经营主体总量已超过380万户。与此同时,部分查无下落、不履行年报公示义务、无税务和社保(医保)记录等经营主体“失联”现象也日益凸显,不仅拉低了整体市场活力,而且不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为此,《管理办法》从适用情形、除名程序、除名后果、救济途径四个方面制定了12条除名管理措施。例如,在除名条件中增加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除名对象方面更为审慎包容;除名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除名后有怎样的后果?经营主体被除名后,应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能从事与注销或清算无关的活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不再公示经营主体名称,并标注为“除名”。《管理办法》也为经营主体重塑信用提供了途径——经营主体被除名后的三年内,主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恢复纳税、缴纳社保后,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除名修复。除名修复或除名被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后,相关信息不再公示,经营主体重获发展机会。 (记者 王静宇)
(来源:成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