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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
2024年01月08日 09:32 来源:四川日报 编辑:曹惠君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刚性支出及负担情况,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一次性给予救助

  ●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1倍一次性给予救助

  本报讯(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记者1月2日从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该厅印发修订后的《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明确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并确保应救尽救、公正公开。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其中,支出型救助对象,即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家庭近12个月内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急难型救助对象,即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民政厅明确,对临时救助对象家庭或个人,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统筹考虑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筹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发放实物标准参照救助金折价计算。

  其中,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刚性支出及负担情况,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一次性给予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1倍一次性给予救助。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人均临时救助金额需要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2倍的,原则上应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增加。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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