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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3月15日起,10种情形将实行区域限批
2024年02月23日 09:14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曹惠君

  2月21日,四川在线记者从生态环境厅获悉,该厅于近日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悉,办法明确了因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考核限批情形的适用时限,细化明确了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地方的限批情形等内容。

  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实施后,将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将环境资源更多向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高质量发展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倾斜,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办法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修订了什么?

  何为区域限批?记者了解到,区域限批是指如果一家企业或一个地区出现严重环保违规的事件,环保部门有权暂停这一企业或这一地区所有新建项目的审批,直至该企业或该地区完成整改。因此,区域限批也被认为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杀手锏”之一。

  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19年6月,该厅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2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有效期两年。“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我们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再次进行梳理,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此次印发的办法。”该负责人说。

  “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厅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该负责人透露,此次修订明确了因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考核限批情形的适用时限;细化明确了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地方的限批情形。细化明确了因监管失职引发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年度内发生两起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限批情形。与此同时还增加了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纳入国、省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不纳入限批的要求。此外,办法还将限批期限调整与国家文件一致,并按照法律法规对相关文字表述进行了规范。

  哪些情形限批?

  未完成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考核等10种情形

  记者梳理办法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厅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对未完成水环境质量五年规划或年度目标考核要求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五年规划目标考核,或当年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且连续两年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年度目标考核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未完成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五年规划或年度控制指标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新增相关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敏感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对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超过资源消耗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即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规划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工业园区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该园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沱江流域工业集聚区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行为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因监管失职引发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年度内发生两起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除污染治理以外的所有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要求实施区域限批的情形。

  如何解除限批?

  “被限批市(州)、县(市、区)、工业园区在限批决定下达后应当制订整改方案。”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要明确整改进度,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并在整改完成后向生态环境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限批期限届满后,被限批市(州)、县(市、区)、工业园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收到整改情况报告的15个工作日内,由提出限批建议的相关管理单位组织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报告。

  经核查,被限批市(州)、县(市、区)、工业园区已全面落实整改要求的,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在现场核查报告中提出解除限批意见;对落实整改要求不到位的,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在现场核查报告中提出延长限批意见。  四川在线记者 田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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