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5月23日电 (吴平华 王明)近日,简阳法院审结一起行政给付案,认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三种费用之间的关系为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不能以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由而拒付伤残辅助器具费,充分保障了残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罗某军系简阳某公司的员工,2009年遭受工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2010年,罗某军安装了假肢,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了此次假肢安装费用。2011年,简阳某公司与罗某军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停缴了工伤保险费用。此后,罗某军与简阳某公司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纠纷先后经三级法院审理,判决确认:罗某军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尚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2023年6月,罗某军的假肢按照使用年限,需要更换,遂向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假肢更换费用,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书面回复不予受理的申请告知书。罗某军为保障其生产生活技能,于2023年8月前往某康复器具有限公司更换了假肢,支付了更换假肢费用31500元,之后罗某军诉至简阳市人民法院,请求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假肢更换费315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罗某军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简阳某公司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罗某军在工伤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工受伤,经鉴定为工伤五级伤残,故罗某军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这三种费用之间是并列而非包含关系。第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罗某军因工伤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并确认需要装配假肢,即辅助器具费用是罗某军工伤后必然产生的费用,故罗某军除享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外,还享有安装配置假肢辅助器具的费用的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罗某军已实际更换假肢,且费用明确,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金额为31500元,遂判决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罗某军更换辅助器具费31500元。
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通过该案的审理,使因公受伤、造成残疾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障,有助于减轻伤残劳动者的经济负担,保障基本生活,对促进伤残劳动者全面参与并融入社会生活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职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时保障伤残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社会保险救助措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