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6月7日电 (吴平华 苏刚)近日,简阳法院审理一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内部承包自负盈亏的案件,认定劳动者在非因本身原因不能自主经营的情况下,劳动者无须承担经营风险所产生损失,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付某入职某粮食公司后,被安排至该公司旗下的配送中心工作。2018年1月,公司与付某等三人签订《自主经营协议》,明确配送中心的门市租金、职工基本工资及六险一金等费用由公司支付,配送中心由付某等三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年底绩效工资自行承担。付某先后两次向公司缴纳25000元,收条备注自筹资金。2022年4月,公司召集配送中心员工开会,宣布立即关闭配送中心,将对中心相关资产进行变现,用于冲抵货款、退还职工保证金。2022年6月,付某等人将配送中心相关资产清理变现款项交给该公司。此后,付某向公司申请退回前期缴纳的25000元保证金,但该粮食公司称该款并非保证金,且配送中心应当由付某自负盈亏,因此公司拒绝退还,为此付某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的《自主经营协议》虽名义上为自主经营协议,且约定了“自负盈亏”,但从事实经过看,配送中心人员由某粮食公司多次调整,经营方向由某粮食公司决策部署,闭店清理也由某粮食公司安排统管,致使“配送中心”根本实现不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付某缴纳的25000元系在劳动合同履行中为实现经营活动而缴纳,虽收条注明是为经营而自筹的资金,因其无法自主经营,所以也不应自负盈亏。故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付某元及利息损失。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的平衡是劳动争议案件永恒的话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营模式与薪酬制度不断发生变化。一些企业为了完成经营目标、减少投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采取内部承包经营的方式,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劳动者投入资金以维持公司业务。在这种内部承包中,用人单位往往与劳动者约定自负盈亏,由劳动者承担经营风险。内部承包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的适度分离,当前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导致没有法律规范可以直接作为纠纷裁判依据。本案中,案涉《自主经营协议》虽不违法,但自负盈亏的前提条件是自主经营,若劳动者在承包期间并不能自主决定承包人员,不能自主决定经营范围,那劳动者仅仅是为经营提供劳动,并非劳动者在承包经营,此时由劳动者来承担经营风险显然责权利不匹配,有违公平原则。故本案通过明确否定用人单位“自负盈亏”的主张,拒绝公司转嫁自身经营风险,有力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