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5月22日电(吴平华)近日,简阳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关键证据,严重妨碍诉讼秩序正常进行,依法对被告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以警示诉讼参与人:诉讼守规则,举证须及时。
简阳法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告张某某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要求张某某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院提交证据。然而,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开庭时,张某某迟到一个小时,并陈述其确有还款的证据,但尚未收集和整理,需下次开庭再提交,导致庭审被迫中断。一周后,张某某补充提交了还款的关键证据,法院再次组织双方开庭,并根据其提交的证据确认了相关案件事实。
虽张某某逾期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当予以采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的规定,张某某明知自己有相关证据,却怠于履行举证义务,导致法院反复开庭,严重影响审判效率,浪费司法资源。为规范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法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被告认识到按期举证的重要性及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当即承认错误,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举证时限制度是保障公正与效率的重要规则,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在举证期限内全面、诚实地提交证据,不仅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法院高效、公正裁判案件。若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举证,也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避免因疏忽或故意拖延承担法律责任。
诉讼秩序必须严守,任何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恪守诚信原则,共同维护公平高效的司法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