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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发布“涉老”商品和服务广告合规提示
2025年11月24日 16:21 来源:中新网四川 编辑:曹惠君

  中新网四川新闻11月24日电 (记者 刘忠俊)11月24日,为守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专项合规提示,明确“涉老”广告四大核心要求,剑指虚假宣传、违规营销等乱象。

  合规提示指出,初冬时节,老年人健康养生需求攀升,“涉老”商品和服务广告进入宣传活跃期。

  严禁虚假宣传与诱导消费。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不得欺骗、误导老年群体。广告所涉产品及服务需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严禁以任何形式对老年人进行不当诱导或强迫消费。

  针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重点品类,提示明确禁止使用医师、药师、患者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严禁以“神医”“神药”为噱头,通过虚构病例、杜撰故事等手段误导公众,不得借“包治百病”等虚假表述开展营销。

  同时,严守广告内容合法底线。广告中严禁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及形象,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公序良俗。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作出功效、安全性断言或保证,不得标注治愈率、有效率,也不得与同类商品服务进行对比宣传。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暗示其为“健康必需”,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广告一律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易与药品、医疗器械混淆的医疗用语。

  与此同时,规范标注必备核心信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需显著标明“广告”字样;涉及专利的,需清晰标注专利号及专利种类;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重点品类广告,必须标注相应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需注明“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需标注OTC标识及“按说明书或药师指导购买使用”。医疗器械广告若涉及禁忌、注意事项,需提示“详见说明书”,个人自用款需注明“按说明书或医务人员指导购买使用”。

  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显著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同时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及不适宜人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需明确适用人群,注明“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及“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此外,严格执行发布审查规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查严禁投放。

  按规定可发布的处方药广告,仅限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不得扩大发布渠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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