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

首页 > shms > 中新网四川

出借对公账户赚“快钱” 男子帮助“网诈”被判刑
2026年08月07日 14:55 来源:中新网四川 编辑:轩瑾婉

  中新网四川新闻8月7日电 (陈圆圆 吴茂琴)近日,简阳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件,对为电信网络诈骗人员提供对公账户的被告人魏某依法作出刑事制裁,魏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24年12月,被告人魏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上游人员“郑总”的安排下注册成立四川某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公司银行结算账户。魏某明知不能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仍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邮寄给“郑总”供其使用。经查证,公司账户流转了何某被诈骗案、赵某被诈骗案、刘某被诈骗案所涉电诈犯罪资金共计100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被告人魏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银行卡、电话卡、企业对公账户、营业执照等严禁出租、出借、出售。广大市民要妥善保管好自身身份信息和金融凭证,对陌生转账、高额返利、代办业务、有偿借卡等诱惑务必擦亮双眼、高度警惕,切勿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共同筑牢反诈安全防线。(完)

中国新闻网·四川新闻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本网或中国新闻网·四川新闻"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新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新闻网·四川新闻"。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中国新闻网·四川新闻采编部 电话:+86-28-62938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