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8月24日电 (熊思宇)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一起特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起诉追索贷款时,才发现借款人早已去世,法院没有简单裁定驳回起诉,通过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
据了解,2023年,潘某向泸县当地一家银行申请34万元购房贷款,前期潘某均按时偿还本息,自2025年6月起停止还款。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将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法院多方尝试均联系不上被告潘某。经调查核实,潘某在银行起诉前便已因病死亡。按照法律规定,公民死亡后不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作为案件被告,按照常规处理方式应当驳回起诉,告知银行另行起诉遗产继承人。但这样处理会让案件重新立案,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还可能衍生新的继承纠纷。
为一次性实质化解矛盾,承办法官走访潘某生前所在社区,联系上潘某的妻子许某与女儿小潘。起初两名继承人十分抵触,称并未共同生活,不了解案涉债务,明确表示要出具书面声明放弃遗产继承,不愿处理相关债务。
承办法官向二人耐心讲解法律规定,释明即便放弃继承,在遗产没有移交民政部门或村委会管理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依旧需要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处置案涉抵押房产;同时告知,继承人承担债务,仅以继承到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无需承担偿还义务。
经过法官多轮沟通劝导,许某、小潘转变态度,愿意配合处置抵押房产清偿债务。最终银行与两名继承人达成调解协议,许某、小潘在潘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案涉贷款本息。
法官借此案件提醒广大群众,债务人在起诉前已经死亡的,不能再以死者作为被告,债权人应当向遗产继承人主张债权。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但放弃继承不等于免除遗产管理义务,未完成遗产移交的,仍需承担遗产管理人相应职责。债权人维权前,建议核实当事人生存状态等信息,选准诉讼主体,必要时向法院或者法律专业人士咨询,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