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12月17日电 (刘刚 程心悦)近日,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首次在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引入社会观护制度,通过委托社会观护员对未成年人的既往被抚养情况、身体状况、性格行动倾向、获得亲属援助的可能性、双方的抚养条件等进行调查,形成《社会观护调查报告》。双方发表意见,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均同意对孩子进行轮流抚养,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孩子的权益。
据介绍,本案中原、被告在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一子小强(化名),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原告直接抚养小强,被告每月给付小强生活费,小强未成年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教育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后经医疗机构诊断,小强被确诊为孤独症,并被评定为智力残疾,需长期进行康复治疗和训练。
由于被告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原告因长期照顾小强无固定收入来源,不足以支撑小强的康复费用。原告认为被告更具备抚养小强的能力,故诉请判决小强由被告抚养,由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
据了解,荣县人民法院委托荣县未成年人心理成长指导中心专职教师曹晓梅、荣县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成员肖雪担任本案社会观护员。两位社会观护员充分利用心理和教育专业社会背景知识,在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通过调查了解未成年人既往被抚养状况,未成年人的健康状态、学习情况及性格、行动倾向,父母的抚养能力及既往履行抚养义务的状况,父母获得亲属授助的可能性,父母的身体健康情况及性格、行动倾向等,并形成书面观护报告,提供专业指导,最大程度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今年以来,荣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方面的意见》有关积极完善社会观护的意见,在审理离婚、抚养等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委托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或者人员开展社会观护工作。目前,已有2件案件开展社会观护工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