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9月29日电(吴平华 汤慧)近日,简阳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异地用工中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责任承担案件。
2021年1月10日,原告张某某在简阳某项目工地受伤,经简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9级。2023年6月28日,法院判决某建设工程公司未为原告购买工伤保险,应支付原告工伤待遇共125176.58元。经法院强制执行,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6月14日,张某某向简阳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但该中心以张某某用人单位住所地为宜宾市而非本市为由,出具《工伤保险基金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2024年6月26日,张某某向某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申请先行支付,该中心以张某某在简阳项目工伤,不符合属地原则受理条件为由,也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某某向简阳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简阳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针对社保机构两地推诿,工伤职工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承办法官以证据为基梳理案件关键事实,认定张某某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且紧扣异地用工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义务承担主体焦点问题,逐一展开说理,层层递进确立异地用工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义务应当由企业登记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承担,杜绝两地相互推诿发生。
简阳法院最终判决确立劳动者可向任何一方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履行支付义务,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优先保护。本案"以保障生存权为核心",通过审判权的适时介入,打破行政机关与劳动者的力量失衡,让工伤救济实现了从“权利宣示”到“权利实现”的跨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