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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为用人单位发放生育补助
2026年03月07日 09:32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祝欢

  3月6日,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消息,为推动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探索建立合理的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起草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实施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7日至2026年3月13日。

  《通知》明确适用对象及条件,从2025年11月28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生育女职工落实我省现行生育假政策,且以单位形式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补助。

  补助标准按每名生育女职工2200元(我省2025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给予用人单位补助,以后年度随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步调整。

  申领程序如下:

  (一)申请。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女职工生育休假结束后6个月内,向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下同)提出申请,提交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等材料。

  生育女职工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联合提出申请,且用工单位应符合本政策规定。

  (二)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审核。

  (三)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15日前,根据比对审核结果生成补助资金审核发放汇总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并发放。补助资金发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其中,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用工单位。

  《通知》还要求,实施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政策,各级有关部门要优化经办服务,畅通办理渠道,加强数据共享和比对识别,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切实提升经办服务质效。严格监督管理,加强业务办理和资金安全监督,防止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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