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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不是受限的理由 法律为“退而不休”撑腰
2026年04月28日 15:42 来源:中新网四川 编辑:韩金雨

  中新网四川新闻4月28日电(杨利梅)当前,不乏有已从工作岗位上退休,却依然活跃在工作一线的长者,他们“退而不休”,或在社区志愿服务队创造价值,或凭借一技之长继续发光发热,既赢得了社会认可,也获得了应有的报酬。然而,当超龄人员遭遇车祸,他们常常面临一个现实困惑:我已经退休了,还能主张误工费损失吗?近日,简阳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退休后的李某,长期在某医院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每月领取1300余元补贴。一天,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某相撞导致李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出院休息两个半月后恢复上班,休息期间的补贴中断。事后,李某向张某索赔时,张某以李某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误工费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判断误工费的关键不在年龄,而在于受害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是否“因伤减收”。本案中,李某虽已达退休年龄,但结合李某提交的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医院出具的工作证明,能够证明李某退休后仍在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并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了报酬减少。故按照李某休息期间实际减少的补贴金额认定误工费3300余元。

  年龄从来不是否定劳动价值的理由,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代表实际丧失劳动能力,更不意味着丧失劳动权利。对于已经退休但仍然继续为社会做贡献的长者们,其因劳动获得报酬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社会各界应正确认识超龄人员的劳动贡献,不得随意以“已达到退休年龄”为由否定其误工损失;超龄劳动者在参与社会劳动时,也应注意保留工作证明、收入凭证等证据,证明自己存在实际劳动和因事故导致了收入损失,以便在权益受损时依法维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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