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6月5日电 (记者 刘忠俊)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4日透露,该市洪雅县一村民汪某非法砍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珙桐树来生火炕干笋,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被判刑。

2020年8月,正值打笋季节,洪雅县瓦屋山镇村民汪某早早便起床收拾好油锯、锄头、弯刀,背着背篓,前往村上两处山林地内打竹笋。因为路途遥远,上、下山要耗费大半天时间,极为不便,汪某决定在林地内搭帐篷居住一段时间,将采摘的竹笋炕干后再背下山卖钱。将新鲜竹笋炕干,是一项耗时耗力的工作,仔细挑选烧火柴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汪某在林地内四处寻找发现了5株珙桐树。

珙桐树,物种为珙桐科,珙桐属,珙桐种,又名鸽子树、水梨树、汤巴梨,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在汪某眼中,这5株珙桐在山林中天然生长,枝繁叶茂,是很好的柴火。于是,汪某向5株珙桐树举起了油锯,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变成了烧火柴……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5株珙桐树属自然生长的重点保护植物,不属于人工培育植物。汪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汪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汪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法庭上,汪某后悔不已,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不会再犯。

“生态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职能部门应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同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做好边远山区群众的引导教育工作,提升群众法治意识。”洪雅县人民法院法官郭玉珠称,采伐林木须遵守法律规定,自然生长的珍贵、珍稀树木是国家法律明文禁止采伐的。确有正当理由需采伐,应依法依规到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否则,任何形式的砍伐行为都是触犯法律规定的,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