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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茧自缚!著作权侵权人伪造重要证据被罚50万元
2022年01月07日 09:31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曹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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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一组婚纱摄影,双方均表示是著作权人,且都拿出了“证据”,怎么判?1月5日,四川在线记者从成都中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法院查明,侵权方为胜诉竟伪造了重要证据,遂作出50万元的处罚。

  去年,原告黄先生发现自己曾经拍摄的照片,出现在了某商贸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黄先生回忆,这组作品拍摄于2021年2月,是他邀约一对模特拍的婚纱样片,并经山东省版权局于当年6月21日完成作品登记。

  成都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令人诧异的是,被告商贸公司否认了黄先生的说法,声称其法定代表人时女士才是这组作品的著作权人,还拿出了相应作品登记证书及著作权转让合同。经过对比,双方的图样和创作完成日期,甚至连“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都丝毫不差。

  既然拍的是真人婚纱写真,除了物证,自然还能找到人证。2021年10月,该组摄影作品中的两名模特作为证人接受法庭询问,其中一人出示了当初接受拍摄邀约时与黄先生的聊天记录,佐证了黄先生的说法。而被告商贸公司则无故退出了法庭调查。

  成都中院综合以上情况,认定案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应为黄先生,而非时女士或商贸公司。

  该案审理过程中,商贸公司提交有关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后,成都中院明确将案涉作品权属问题作为重大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在庭审后两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调查。法院认为,商贸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时女士的行为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且庭审中,商贸公司对其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并无悔过表现,主观恶意较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成都中院决定对商贸公司罚款50万元,对时女士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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