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12月11日电 (吴平华 戢润萍)老人在养老机构受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简阳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养护中心未尽到看管义务,致老人摔倒受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某养护中心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24年2月15日,李某及其监护人与某养护中心签订“老年养护中心试住协议”并约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护理等级等,李某于当日入住。2024年2月19日凌晨,李某入厕时,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受伤,送医后住院治疗100余天。后,李某及其家属与某养护中心就赔偿费用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以某养护中心未尽到管理人的责任导致李某受伤为由,要求某养护中心赔偿李某各项损失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试住协议书》具体内容包括:协助行走、协助如厕并清洁等六项“介助”服务。某养护中心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李某需要上厕所,未给予必要的协助服务,对李某摔倒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明知自己行动不便而独自起身如厕,对自身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且试住协议书并未约定需要对李某提供24小时“一对一”看护服务,依法应当减轻某养护中心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认定某养护中心本案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养老机构不同于其他服务场所,是一种高龄、高危人群集中居住的特殊的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老年群体,在照顾护理入院老年人日常生活起居时,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和完全保障义务,全面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健康。日常中,养老机构应注意规范服务流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不断加强服务设施改造,提供适格陪护人员,努力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助力老年人安心养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