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记者获悉,司法厅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间截止至5月14日。记者了解到,为解决实际问题,此次《修订草案》中出现了不少新变化。
据介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于2010年起施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不善,逐渐转变为“空壳社”“僵尸社”;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单一的生产经营向从事多种经营和服务的综合化方向发展,经营范围不断扩大;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管理不民主、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其内部治理机制;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需要金融保险服务、用水用电用气用地支持。
变化一: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
为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多元化、经营综合化发展趋势,《修订草案》进一步拓宽合作领域和业务范围,取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的“同类”限制,可以跨品种和产业进行联合。增加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和“开展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等业务范围。
变化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修订草案》从规范注册登记、规范成员表决权、规范生产经营、规范财务管理、规范盈余分配、规范年度报告、规范行业协会等方面作出原则规定。其中,明确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的规定,体现财政资金的所有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目的是使成员增收,而非某个成员个人所有。
变化三:强化综合指导和扶持政策
《修订草案》要求,依法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体系,明确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形成共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明确开展示范社创建和监测工作,对示范带动效果显著且被评定为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资金、税费、人才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记者 兰楠
(来源:川观新闻)